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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商院审〔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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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武汉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23年2月20日
武汉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办学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制度、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学校校长、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学校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事项的指导。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实施审计,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审计计划,经校长、协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管理。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不断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遵循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定审计报告、重要合同等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审计处负责人对相关议事会议发表结论性意见,经校长、协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需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需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接受上级检查、审计后需将检查、审计结论报送学校审计处,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审计力量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加强监管,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和成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推动学校内部审计高质量建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