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8-07-25作者: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包括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金额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备案审计、结算审计、跟踪审计。

 

第二章 备案审计

 

    第四条 适用于备案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经过建设管理部门充分论证,按照学校审批程序,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也可适用备案审计。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范围清楚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清楚、明确,设计图纸详细、完整,建设管理部门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二)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设计要求说明无明显差异;

    (三)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第五条 备案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应当严格把控,按照工程造价执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和清单,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校审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确认后,进行财务结算;

    (四)对所有备案审计项目,校审计部门将委托列入市财政采购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并以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审。如发现金额差异较大的项目,提交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经双方协商,应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减不合规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备案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立项批复;

    (二)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询价单;

    (三)预算编制清单;

    (四)施工合同或协议;

    (五)项目竣工验收单;

    (六)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竣工图纸;

    (七)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结算工程量清单;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文件等。

    第七条 备案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复核备案审计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或学校规定的内部程序;

    (二)复核备案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

    (三)复核备案审计项目工程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是否存在较大偏差;

    (四)对存在较大偏差的备案审计项目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结算审计

 

    第八条 适用于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下,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审计的也适用于此条款。

    第九条 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结算资料送至建设管理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建设管理部门在确认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后,填写审计委托书,并将审计委托书连同结算资料一并送至校审计部门。

    (二)进入审计程序后,校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任何补送资料。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监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校审计部门对于送审资料进行复审,在确认资料完整后予以接受,并按照相关程序和上级文件规定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始实施结算审计。

    (三)对于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有争议内容的,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校审计部门应暂缓审计,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量、核对定额、确定费率和材料价格。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确认,经施工单位和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确认后下达审计结论。

    第十条 结算审计前应提供的资料:

    (一)审计委托书;

    (二)立项批复;

    (三)施工合同或协议;

    (四)补充协议;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纸质版原件及电子版;

    (六)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施工图纸;

    (九)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竣工图纸;

    (十)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

    (十一)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结算书及结算工程量清单;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单;

    (十四)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和文件等。

    第十一条 结算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学校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概预算等相关问题;

    (二)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三)审核工程项目的送审资料是否真实,定额套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政 府相关部门颁布的计价原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多报、超报、瞒报等现象;合同价款中未实施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四)审核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内容和范围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成,是否按施工合同要求实施完成,是否与招投标内容相符;

    (五)全面审核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六)全面审核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投标报价等文件的要求相符;

    (七)审核材料价格是否按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调整;

    (八)审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联系函等所引起的工程造价上的变化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原则等。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管理,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超额报送送审金额,校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以外的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适用于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修缮项目;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因工程工期较长的或者工程较为复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跟踪审计,经相关部门论证的;

    (三)学校明确要求进行跟踪审计的。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程序:

    (一)对于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40个工作日提交审计委托书;

    (二)校审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上级文件规定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始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前应提供的资料:

    (一)立项批复及批复概算;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文件;

    (三)设计图纸;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五)签订的工程合同及相关其他合同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学校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概预算等相关问题;

    (二)复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境评估、招投标代理等收费是否合理;

    (三)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是否存在多量、少量、漏项、错项、清单描述不清、不平衡报价、材料价格偏高、取费不合理等现象;

    (四)复核施工合同条款是否真实、公平、公正,合同计价条款、价款调整、付款方式及结算原则等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五)复核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各种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变更签证手续是否符合程序,并对其引起的工程造价上的变化进行分析测算;

    (六)复核主要工程材料的价格,对比分析施工图预算,参与材料与设备的询价;

    (七)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计量,主要检查隐蔽工程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或变更相一致,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八)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与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回等;

    (九)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为建设主管单位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主管部门因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现象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浪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随意报送材料单价、工程量,致使结算金额过大、高估冒算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将该单位纳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学校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试行)》即行废止。